关于原子能民用的合作协议。 1956年5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
登记号码:5814
签署年份:1961-08-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哥斯达黎加,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对于委员会根据本协定可出租给哥斯达黎加政府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私人或私人组织的任何特殊核材料或燃料元件,哥斯达黎加政府应赔偿并保存无害。美国政府对由此类特殊核材料或燃料元件在交付后产生,生产,制造,拥有,租赁以及拥有和使用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第三方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委员会将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或其管辖下的任何授权私人或私人组织致意。此外,委员会还将根据本文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向哥斯达黎加政府出租富含同位素U-235的铀。 ,这是哥斯达黎加政府等研究反应堆运行时可能需要的初始燃料和替代燃料哥斯达黎加政府应在任何时候保持对反应堆的材料和运行的充分控制,以使核反应堆可以与委员会协商,决定授权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或私人组织进行建造和运行。哥斯达黎加政府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和租赁安排的适用规定。第五条:与哥斯达黎加政府开展的与和平利用原子能有关的既定研究项目有关的感兴趣的材料,包括来源材料,特殊核材料,副产物材料,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和稳定同位素将由委员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哥斯达黎加政府用于研究目的,其数量和条件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达成。但是,此类材料是否不能在商业上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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