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或证明与派遣国国民之间或派遣国国民与接受国国民之间的合法交易有关的文件,但前提是这种法律交易仅涉及派遣国领土内的利益或将要进行不在该国领土之内,但前提是上述文件中没有任何违背缔约任何一方法律规定的情况(1)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确保领事和领事官员能够执行第十三条所指的由领事草拟或证明的文件或其译文,原则上不应要求其重新履行其公务,并应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接收国在该国使用的主管当局,但收据的法律规定等文件除外居住国可能需要获得该国主管当局的证明。(1)如果领事馆馆长暂时缺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公职,或被召回或死亡,派遣国可授权其外交使团的官员或在同一领馆或另一u200bu200b领事馆执行领事职能的负责人员临时履行领事馆负责人的职责。(2)派遣国应将领事馆负责人的领事委员会提交接受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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