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1年8月2日在开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5777
签署年份:1961-08-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联合国特别基金,也门阿拉伯共和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阿拉伯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定的业务活动产生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是无害的,除非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毛额引起的。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适当情况下,根据项目性质的需要,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3.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豁免相同。政府应将《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授予公司或机关并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供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政府应向特别基金提供相关文件特别基金可能要求提供的有关账目,账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的说明,涉及任何项目的执行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稳健性,或者涉及政府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责任的义务。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政府应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以允许有序撤回特别基金,任何执行机构,或由他们各自保留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资金和财产协助执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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