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美利坚合众国与大韩民国之间的农业商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商品,农业,农产品
登记号码:5773
签署年份:1961-07-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韩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根据法律第104条(e)款规定的韩焕贷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三年内没有预付,因为华盛顿进出口银行未批准贷款或未提出拟议的贷款根据华盛顿特区进出口银行和大韩银行的共同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将韩文wan用于该法令第104条授权的任何目的。在美利坚合众国和大韩民国政府接受购买授权的情况下,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诺为向大韩民国政府授权的购买者出售以下确定的下列农产品的h花提供资金:根据该法第一条规定的盈余,应为:。根据该法第104(e)节的规定,此类贷款将提供给美国商业公司和这些公司在大韩民国的业务发展和贸易扩展的anches,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美国公司和大韩民国公司的设施,设施,以帮助使用,分销或谨提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今天签署的《农业商品协定》,其标题为《农产品一号》。经修订的《贸易发展和援助法》(以下简称该法),并确认以下补充谅解。我谨提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政府今天签署的《农产品协定》大韩民国根据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 (以下简称该法案)并确认以下补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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