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包裹邮寄协议。 1960年7月15日在汉城和1960年8月17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邮政服务
登记号码:5757
签署年份:1961-07-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韩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韩语,英语
当发件人或收件人的请求将原产于一个国家并准备运往另一个国家的已保险包裹从该国转发到第三国或交还第三国时,有权获得赔偿的一方在在原目的地国将包裹转送或归还后发生损失,破线或损坏的情况下,只能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发生损失,破线或损坏的国家为红色的赔偿同意付款,或根据直接与转寄或返还有关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向哪个国家/地区付款。一方面,大韩民国主管部门与美利坚合众国(包括阿拉斯加,另一方面,夏威夷,波多黎各,关岛,萨摩亚和美国的维尔京群岛)同意执行承保价值最高为300金法郎或法郎的包裹服务发件人支付了上述每个原产国可能在其服务中确定的特殊额外费用后,可以用原产地货币等值的货币支付。除非发件人对已投保包裹进行背书以表明他们不希望这样做转寄到除邮寄地址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在原始地址所在的国家/地区内,如果它们以保险邮件的形式转寄,则可以将其转寄到第三国。根据情况,保险包裹可以退回第三国的发件人如果可以邮寄方式寄回,请在包裹上注明回邮地址。应将包裹包装在与装有普通包裹的袋子分开的单独的袋中,并且装有包裹的袋子的标签应标有不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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