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机构协助芬兰建立研究堆项目的协定(附附件)。 1960年12月30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研究
登记号码:5690
签署年份:1961-05-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国际原子能机构*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芬兰政府(以下称“芬兰”)希望建立一个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的项目,因此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称“原子能机构”)提供援助。 “代理机构”),以确保芬兰希望从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特定制造商那里购买的研究堆(以下简称“制造商”),并确保该反应堆所需的特殊可裂变材料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于1959年签订了《合作协议》 2(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据此,美国承诺向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进行的原子能机构3某些数量的特殊易裂变材料,并根据各种适用规定和许可要求,以应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允许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安排与原子能机构项目有关的原子能机构成员的材料,设备或设施的转让和出口。原子能机构特此分配给本项目协议第一条所述的项目,是从美国提供给原子能机构的材料中,如供应第一条中所述的浓缩铀形式的特殊易裂变材料(以下称为“特殊易裂变材料”)协议。原子能机构承诺,根据《合作协议》第四条,它将要求美国准许将100千瓦的Triga Mark II反应堆以及组件和备件(以下称为根据芬兰与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制造的“反应堆”。芬兰承担任何特殊裂变的装运由其安排的可用材料应由芬兰为此目的选择的有执照的公共承运人保管,或由芬兰指定的负责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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