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护与国防有关的发明的保密协议,并已为此申请了专利。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信息,专利权,军事事项
登记号码:5664
签署年份:1961-03-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土耳其,英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考虑到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其中一个国家对与国防有关的发明实行保密通常是其必然结果,即当专利已被申请或被许可时,禁止在该国为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其他国家,包括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国家,认为考虑到禁止的政府是否准备授权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国家中提交专利申请,前提是这些国家/地区的政府对发明施加保密性,后者不应随意拒绝施加保密性本协定的缔约各国政府应保护并促使受保护的发明的保密性,只要该发明已按照商定的程序收到了专利申请,政府为了国防利益强加于此类发明第一项,简称为“原发国政府”,是第一个收到涉及这些发明的专利申请的人。第一条的规定应应原发国政府或专利申请申请人的要求适用。专利,但前提是后者提供证据证明发起国政府已实施保密,并且他已获得该国政府的授权可以在有关国家提交其秘密专利的申请。政府呼吁维护专利权的保密性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一项发明应有权要求专利权的申请人放弃对仅因对发明实施保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的要求,这是实施该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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