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款规定的能力范围内,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可满足本国领土或第三国领土与缔约另一方领土之间按照附表I2规定的航线运输的要求缔约另一方在同一领土之间的服务无法满足本协议附件的规定。(b)“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已通知的航空公司在不违反本协定第13条规定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指定为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器,以在该通知中提及的航线上经营。缔约方的其他授权,可以从在不从事《公约》第5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例,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将其运往其领土:(a)每一缔约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从事国际航行的飞机进出本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从事该飞机的操作和航行,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器。(6)另一方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以及仅供飞机使用并与之进,出口的燃料,润滑油,备件,飞机设备,储存物和一般用品,应按照另一缔约方海关规定的条件甲方在其领土内可免除与货物的进口,出口和过境有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航空运输协议。 1958年4月3日在拉巴特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58年4月3日在拉巴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