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57年1月29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654
签署年份:1961-03-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瑞典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瑞典语,德语
二,在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路线经营国际航空服务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当影响。 (c)“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按照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的方式指定的航空公司,第3条,即按照本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的航线运营的航空公司,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应另一方的要求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可能合理需要的有关指定航空公司的定期或其他统计报表,目的是审查指定航空公司的使用情况根据第2条第(2)款建立的国际航空服务。这些航空公司在根据第2条第(2)款指定的路线上位于该国领土内的这些点之间运营航空服务的权利。为了国际运输的有序发展,应行使另一缔约方和第三国的利益,以使运力适合以下方式:(4)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未能按照第(2)款达成协议或者,如果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根据第(3)款提交给其批准的运价,则航空当局应自行协商确定未达成协议的那些航线和部分航线的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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