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以外领土的定期航空运输服务的协议。 1955年7月3日在开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652
签署年份:1961-03-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埃及,叙利亚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阿拉伯语
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作出的最终决定或临时措施,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中止或撤销其授予的任何权利。根据本协议,默认情况下提供给缔约一方,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默认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任何一方约定的服务的运营过程中,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总运力规定航线的每一部门的缔约方,其一端在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内,应与其他航空服务在同一部门中提供的容量保持合理关系,并与公众的要求保持合理关系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授予航空公司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权利,或在航空公司不行使实质性所有权和有效效力的任何情况下,施加对航空公司行使这些权利所认为必要的条件对该航空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在进行指定的航空服务时,缔约一方应将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授予第六条的规定七,在缔约一方领土内接载或发往缔约另一方或第三国领土的国际交通的权利。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权利为了运营本协议附件3中提及的定期航班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在上述附件中指定的路线(以下简称“指定航空路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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