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协议(附有时间表)。 1960年2月26日在曼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648
签署年份:1961-03-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泰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泰语,法语
据了解,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享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以约定的服务承运源自缔约一方领土并发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运输,并且指定的航空公司应将并非源自或发往该航空公司的国家领土的任何运输视为额外的运输。该订约方之一的指定航空公司的飞机专用的燃油,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一般用品在国际服务中并由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或以其名义引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人,或在该领土上乘搭该航空器供在其境内使用的当事方,应以对等为基础另一缔约方在征收关税,检查费或其他国际费用方面的待遇应与其从事类似国际服务的同一类型的本国飞机或最惠国的飞机所享有的待遇相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议定服务应与公众对商定路线上的运输的要求以及每项此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均应是在合理的负荷系数下提供足以满足对旅客,货物和邮件始发地的正常和可合理预见的要求的容量在缔约一方指定领土内或目的地为缔约航空公司的领土。缔约任何一方可就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的使用向缔约双方征收或允许征收的税款或其他财政费用机场和其他“设施”的费用不得高于使用这些机场和“设施”,其同类的国家飞机从事类似的国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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