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认,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进行始发于缔约一方领土内而目的地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商定服务业务;每个指定航空公司应将其视为补充性质的业务,其起源和目的地均不属于该指定航空公司自己的领土。一个指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的燃油,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飞机存储缔约一方到达缔约另一方领土或在该领土上乘坐的这些飞机,并且未经海关当局同意,不得从该飞机上卸下,如果仅是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或在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上使用协议服务的运营,应在其他方面遵守后者的海关要求缔约一方可免除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征收的关税,检查费和类似的国家或地方关税和费用,即使该物资是在该领土上的飞机上使用或消费的。(d) “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是指缔约方按照第四条以书面形式向另一缔约方书面指定为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被授权经营国际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缔约一方授予缔约另一方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以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能够在附表所规定的航线(以下分别称为“协定航线”和“规定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国际航空服务。(3) )如果相关指定航空公司无法就运价达成一致,或者任一航空公司的航空当局代理缔约方不同意根据本条第(2)款提交给它们的关税,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努力就这些关税达成协议。...
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60年2月26日在曼谷签署。pdf预览版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60年2月26日在曼谷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