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领域合作条约(含议定书)。 1960年5月24日在柏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5645
签署年份:1961-03-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德语
除上文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类型的社会保障外,该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应向永久居住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一个缔约方的公民提供所有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障,以及与另一方公民同等地位的医疗援助和其他好处。一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在本条约生效之前给予的抚恤金,并已退还给该缔约方的领土。另一国继续,应由养恤金领取人所在缔约方的主管当局支付。与公民社会保障管理有关的一个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和机构应向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缔约另一方的当局和机构免费,其行政范围与行政机关相同在本条约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各缔约方应将在本条约生效之前已在该国生效的养老金领取者名单通知对方。接受其主管的社会保障机构颁发的养恤金并汇入缔约另一方领土。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永久居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缔约一方公民在各方面均应享有平等待遇在与社会保障和劳资关系有关的所有事务中与后一缔约方的公民共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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