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领域合作公约。 1957年5月22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
登记号码:5615
签署年份:1961-03-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捷克语
受到缔约方之一的机构延期但不属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缔结的社会保险公约》 1规定的领取养恤金或其他定期经济利益的人(武装部队成员,伤残人士战争)退伍军人,战争受害人或法西斯恐怖行为受害人,上述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所指的社会救助受益人)在缔约另一方逗留期间,应由主管机构根据要求提供的法医和医疗保险应予扩大与该缔约方受益的受益人具有相同的条件和数量。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希望在社会政策领域发展相互合作,并深信这种合作行动应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关于在社会政策领域进行合作的公约》,并为此目的在以下方面达成了一致:(1)永久居住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一个缔约方的公民在尊重与本国公民的社会保险(医疗,经济援助,住所和类似设施)。在执行本条时,应采用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的社会保险公约》相类似的相应规定。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受雇的一个缔约方的公民在工作权方面与国内公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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