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在与进口货物有关或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所有内部税或其他任何内部收费的所有事项上,应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产品遵守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影响进口商品的内部销售,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缔约任何一方的产品在途经该领土运输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中的至少一个国家,在进口到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后,所承担的关税或费用应高于如果直接从该缔约方的领土进口而应承担的关税或费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方面,唯一获准与自然人和法人签订商业合同的人在任何国家/地区,外国贸易公司都是经捷克斯洛伐克法律授权从事对外贸易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独立法人(以下简称“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法人”)。日本的自然法人和在缔约双方领土之间从事贸易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法人应获得国民待遇,以分别诉诸捷克斯洛伐克和日本领土内的法院以及行政法庭和机构以解决争端缔约一方政府应对缔约另一方政府就影响本条约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表示同情,并应其他合同政府g缔约方有足够的协商机会。...
商业条约。 1959年12月15日在东京签署。pdf预览版商业条约。 1959年12月15日在东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