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有关促进和发展原子能和平利用合作的协议的纸币。 1960年5月20日,哥本哈根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5338
签署年份:1960-09-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谨提及联合王国原子能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丹麦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之间在合作方面的安排。促进和发展原子能的和平利用。(4)在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框架内建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或欧洲核能机构建立保障制度之后,联合王国政府和丹麦政府应相互协商,以决定他们希望在什么方面和在什么程度上安排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管理本协定提供的控制和安全保障机构或欧洲核能机构(a)英国提供给委员会的任何反应堆以及任何铀,th或p管理局提供给委员会的任何同位素组成中的m以及使用该反应堆或原料产生的任何or或U-233均应仅用于促进和发展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以确保管理局在合作过程中向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应仅用于促进和发展和平利用原子能的过程。我荣幸地提出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政府与北爱尔兰和丹麦王国政府,其条款如下:(a)根据本协议通过租赁,出售或其他方式转移到委员会或丹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授权人员的任何材料,或使用此类材料或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反应堆使用的材料,将仅用于促销和开发和平利用原子能而不是出于军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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