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业务和执行人员的协议。 1960年7月13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执行机构,援助
登记号码:5239
签署年份:1960-07-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埃塞俄比亚,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关于该协议第四条第6款,应理解其中包含的表述,即“由本协议涵盖的任何操作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第三方索赔或责任”不应被视为包括任何索赔。因军官的故意或re顾后果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违反规章,规则或行政指示来规范这些军官的活动和行为,或明显与赋予他们的职责和职能不符。在其可动用的财政资源范围内,为成功实施本协定提供必要的行政便利,具体包括支付津贴和津贴,以酌情补充政府根据第四条第二款支付给官员的薪金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并应要求以未付款的货币付款政府可采取的行动,并根据合同条款将军官,其家人或财产转移到埃塞俄比亚以外的地方旅行和运输。在执行上一段时,但不限制其一般性或最后一句话的一般性根据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与军官达成的任何协议均应体现一项具体规定,即军官不得履行与其特别国际地位或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职能。争端应任命一名仲裁员,经任命的两名仲裁员应任命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本协定体现了联合国向政府提供行政官员或专家服务的条件(以下简称作为“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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