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0年5月7日在贝鲁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5160
签署年份:1960-06-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黎巴嫩,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阿拉伯语
33. e)就主管当局而言,“主管当局”一词是指养恤金和国民保险部长,卫生部长,苏格兰国务卿,北爱尔兰劳工和国民保险部长,北爱尔兰卫生和地方政府部长,人事档案社会服务委员会或马恩岛卫生服务委员会(视情况而定),而在丹麦的情况下,北社会事务部长以及丹麦王国政府,决定在社会领域进行合作,确认这一原则,即两国的国民应尽可能地受到另一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的同等对待。实施该原则,并采取措施,尽可能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旅行的国民要么保留根据他们刚来的国家的立法获得的权利,要么受益于他们所在国家的立法授予的相应权利。如果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国家的国民在两个国家都担任过职务后染上了职业病,则该人应被视为符合本公约第7条和第23条的规定,并且根据他上次受雇于该国的法律就该疾病获得任何利益的索赔的目的,除非仅能证明他之前染上了该疾病,否则仅在有关国家从事过该工作在那个国家从事这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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