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151
签署年份:1960-06-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英语
(3)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的飞机上摄取的燃料和润滑油,以及由一个缔约方代表或引入该缔约方领土的备件,常规飞机设备,飞机仓库和食品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仅供该空运企业的飞机使用或在其航空器内使用的空运企业,应在关税,检查费以及其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关税和收费方面获得待遇,但不得低于与引入该领土或在该领土上的飞机上带走的,供供从事国际航空服务的外国航空公司的任何飞机或在其中的任何飞机使用的类似物资相符的物品。(2)在被迫降落或其他情况下事故影响一个缔约方在另一缔约方领土上的一架飞机,该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对谁事件发生的领土应立即将事件发生的情况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并应向旅客和机组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4)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不能就上述任何一项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种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达成关税,或者如果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30天期限的前15天中,缔约另一方通知其不满意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商定的任何运价,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彼此之间的协议确定运价。(3)“ “指定空运企业”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规程》第3条通过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指定的空运企业本协议,用于在本协议附件2中指定的航线上运营航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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