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与大韩民国关于处置位于韩国的美国超额财产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财产问题
登记号码:5129
签署年份:1960-05-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韩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韩语,英语
大韩民国政府认为,大韩民国政府保留限制处置在大韩民国政府“贸易计划”中列为有资格进口到大韩民国的某些物品和数量的过剩财产的权利。 ,此类超额财产的进口可能会危及“贸易计划”的成功实施。美国政府打算通过出售位于大韩民国的某些超额财产进行处置时,应通过指定机构传送清单。在拟出售的出售前至少三十天将此类财产转移给韩国政府的指定机构。如果两国政府的指定代表未能在最长租约期限内就出售多余财产的价格和条款达成协议,在前条规定的六十天内,美国政府可以出售位于科雷共和国的此类多余财产a。符合以下规定的竞争基础上的。本协议第二条中的“在最长六十天之内”一词应表示出售美国过剩财产的谈判期限为30天,但是,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可以延长为期30天的谈判继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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