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指定的路线上运营国际航空服务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其他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应考虑到缔约方,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全部或部分相同路线上提供的航空服务。(1)在按照第(2)款指定的路线上对乘客和货物收取的费率)本协议第2条的确定应考虑所有因素,例如运营成本,合理利润,各种航线的特征以及在同一航线或同一航线上运营的任何其他承运人收取的费率并应根据以下各段确定。该航空公司在根据本A条第2款第(2)款指定的路线的各个点之间运载交通的权利位于另一缔约方领土内且位于第三国的地点的协议,应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有序发展而行使,并应遵循与下列能力有关的原则:.c)“ “指定空运企业”是指一个缔约方书面书面指定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公司,该空运企业将被授权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指定的航线。 3)按照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指定的任何航线上的国际航空服务,其主要目标应是提供足以应付可预见的进出缔约方领土的运输需求的能力指定航空公司。...
航空运输协议。 1956年6月12日在波恩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56年6月12日在波恩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