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技术,教育和文化领域关系的协定,1960-61年。 1959年12月1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科学事项,文化事务,教育,合作
登记号码:5032
签署年份:1960-03-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俄语,英语
本条规定所规定的准予提供实物利益(预防性医疗和治疗)的条件和遵循的程序,应由缔约国指定的中央政府之间的特别协议确定。根据第30条,执行上述协议的条件还应确定医疗机构(在医院,疗养院或温泉浴场中的治疗费用)所获得的护理费用以及最昂贵的费用的报销。药物对居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被保险人进行的医学检查,目的是为了确认其还活着的事实,或者是补充资料或澄清其状况,以及遵守根据本协定提出的要求的效力协议,核实其优缺点或支付给付金,由主管当局根据居住地点进行调查应负责确定赔偿额或支付赔偿额的当局的要求,并将调查结果或所收集的信息告知请求当局,其中一个或其他缔约方的立法规定应在下列地点居住:在该缔约方的领土上取得,维持和恢复享有权利的权利或后者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居住权的必要条件,应视为等同于在另一缔约方领土上的居住第一方; b)包括空中或内陆水路运输在内的运输企业的雇员和邮政雇员,以及控制两国之间通讯的当局的雇员,应遵守有关该国社会保障(保险)的法律规定。业务所在地的缔约方权威或雇用他们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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