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026
签署年份:1960-03-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俄语,英语
(2)在任何情况下,缔约一方航空当局有权暂停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对协定服务的运营,或对该航空公司的运营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第一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或者该航空公司或指定其的缔约方不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1)如果发生强迫降落或其他事故影响缔约一方在另一缔约方领土上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发生该事件的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立即将另一方的情况和情况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事故的发生,并向机组人员和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c)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任何此类飞机抵达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其上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飞机设备以及飞机仓库,在离开另一方的领土时被保留在飞机上(a)被引入一个缔约方领土内或在下列地点搭乘的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飞机设备和飞机仓库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飞机设备和飞机仓库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在该领土上使用,仅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在其内或在其内用于经营协定的服务的目的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用于协定的服务的飞机的机组人员应完全熟悉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使用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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