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0年2月9日在拉巴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5024
签署年份:1960-03-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玻利维亚,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的豁免相同的豁免。政府应将其授予一家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一个项目。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材料,物资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直至其所有权在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有关执行机构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政府应负责该文件用于处理第三方可能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根据本协议为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持有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项规定的业务产生的任何索偿或责任的情况下均无害。缔约双方特此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其总和为上文第一条所述的款项应经特别基金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支付。政府应向特别基金提供特别基金可能要求的有关执行的有关文件,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任何项目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稳健性,或关于政府是否遵守其职责本协议下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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