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居住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自然人进口到其领土内且有资格暂时免收进口关税进入其领土的样品的情况,每一缔约方应接受该数额的适当保证ECS证的临时免税进口可能产生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本公约第一条(b)项所述的费用除外)在其领土内有效,并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发行和使用。拟在其进口国发出的CS证件或ECS证件的一部分,由相应的外国协会,国际组织或海关当局发送给与该证件签发有关的批准协会缔约方的海关应免收进口税和任何进口禁止或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缔约方的海关当局放弃将某些进口的样品转口到其领土范围内的要求,则应将其免于进口。如果是ECS证章,则只有在临时进口国的海关当局在证章中证明对未再出口的样品的位置已经正规化的情况下,担保协会才应解除其义务。已无条件证明其所出口的ECS证中有样品的再出口n不再要求担保协会支付与这些样品有关的本公约第二条提及的金额。在销毁,丢失或失窃ECS证的情况下,其所涉及的样品在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该缔约一方的海关当局应应发证协会的要求,在其规定的条件下,接受补发文件,该补发文件的有效期自所取代的通行证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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