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日本和老挝之间有关执行1958年10月15日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协定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经济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4875
签署年份:1959-09-15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日本*,老挝
保管国家:日本
文本语种:法语
如果在解释或适用本公约时遇到困难或怀疑,或本公约与缔约国之一与第三国之间缔结的公约之间的关系时,主管缔约国的当局可通过相互协议解决此事,但是,可以理解的是,这一规定不应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谈判解决由本公约引起的任何争议。另一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除非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或公司,否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税收,并且不征收具有以下性质的税款:留存收益的所得税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无论这种股息或未分配利润是否全部或部分代表了来自上述来源的利润或收入。缔约国的全部或部分资本由一个或多个居民或另一方的公司持有缔约国一方在第一缔约国不得对第一缔约国的其他企业应承担的税种或其他有关义务或更高,更重的其他义务,其资本应受其征税。由该第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居民或公司全部或部分持有,在该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的000美元中,联邦政府应仅在1961年,1962年,1963年,1964年和1965年赚取协议要求就债务余额支付利息的半年付款在每期中尚未偿还的本金,并在1966年作为本金的支付进行额外支付,但仅限于协议号第1款规定的本金还不能通过第1款规定的预支款偿还的情况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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