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之间关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原子能(和平利用)
登记号码:4835
签署年份:1959-08-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意大利语,德语,法语,英语,荷兰语
第五条。将被允许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管辖下或在共同体内的人员作出安排,将包括设备和设备在内的材料转让给另一方和该另一方并为其提供服务在适当缔约方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应政府授权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管辖范围内或在共同体内部(视情况而定)接受和拥有此类材料并利用此类服务u200bu200b,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指令,法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共同体和共同体成员国的要求和执照要求要求维护和生产运行记录以确保对提供的来源或特殊核材料,来源或特殊核材料的能力进行核算由于使用来源或特殊核材料,主持人材料或任何其他材料而使用,回收或生产的材料与有效实施保障措施有关,或由于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设备,装置和设施而产生的相关行为。C.关于在联合计划的工作中使用的专利,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拥有或有权授予许可或分许可的A段之下的专利除外,美国政府如果会员国同意就以下内容授予使用许可或分许可,美国将同意无歧视地向成员国和该成员国的工业授予在联合计划中或在联合计划之外使用的许可或分许可。在其拥有的或有权无歧视地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美国工业授予许可或分许可的联合计划的工作中使用的专利,涵盖在联合程序内或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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