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在船舶进出港口,停泊和停泊,装卸货物方面应给予彼此最惠国待遇-燃料,润滑油,淡水和食品的供应,关税,港口关税和其他关税,适用于海上贸易,起重机,仓库,造船厂,烘干机和修理厂的使用,以及港口中所有现行法规的实施,包括卫生和检疫手续。停靠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港口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船只和停靠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港口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船只可能载有固体和液体燃料,润滑剂,水。以及其他补给和供应,并按两国港口惯有的价格和条件在海上航行,并进行必要的修理,以使它们适航。与外国船只和外国人在苏联领海内停留有关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应适用于在协定区域内从事捕鱼和密封的芬兰船只,但不影响本协定的规定。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于2月21日签署的协议,在芬兰湾oix的苏联领海区域内移动和停留的权利19591年,芬兰公民人人都有捕鱼和捕猎海豹的权利。...
运输协议。 1958年9月18日在开罗签署pdf预览版运输协议。 1958年9月18日在开罗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