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进口飞机适航证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航空
登记号码:4813
签署年份:1959-07-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美国主管当局应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主管当局针对随后将在美国注册的飞机签发的出口适航证书给予同样的效力,就好像这些飞机是根据该规定签发的一样对此类飞机在美国有效,但前提是此类飞机是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适航要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造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主管当局应在必要时:向美国设施的主管当局提供处理非强制性变更的权利,这些变更会影响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或任何其他确认条件确认的适航证书的有效性。美国应在必要时提供主管当局的权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用于处理非强制性变更的设施,这些设施会影响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或任何其他确认条件确认的适航证书的有效性。各国应安排将美国规定的强制修改细节有效地告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主管当局,以使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当局能够要求对飞机进行这些修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主管当局应安排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规定的强制修改详情有效地通知美国主管当局,以应对目的是使联合国当局各国要求对受影响的飞机进行这些修改,并对其证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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