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利比亚联合王国政府之间关于提供业务和执行人员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执行机构
登记号码:4811
签署年份:1959-06-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利比亚,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阿拉伯语
政府或任何官员因服务条件而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执,均可由政府或有关官员转交联合国,联合国应利用其good旋协助他们达成协议。联合国与军官之间的关系应在联合国可与这些军官订立的合同中规定。联合国承诺在其可用的财政资源范围内承诺为成功实施提供必要的行政设施协议]],具体包括支付津贴和津贴,以适当地补充政府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支付给官员的薪水,并应要求以无法提供给政府的货币进行支付,并安排该军官,其家人或贝伦在利比亚以外的地方旅行和运输在执行前款的前提下,但不限制其一般性或第一条第1款最后一句的一般性,政府与军官订立的任何协议均应具体体现。规定该官员不得履行与其特别国际地位或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职能。本协定体现了联合国向政府提供行政官员或专家服务的条件(以下简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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