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有关废除护照和签证要求的协议的票据。 1958年4月8日至9日,海牙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4791
签署年份:1959-06-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德国国民,无论其居住地如何,只要持有有效的国民护照,海员的存折,儿童身份证或联邦共和国的身份证,即可在不经签证的情况下跨所有边境进入或离开欧洲的荷兰王国。德国:荷兰国民,无论其居住国如何,都可以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跨境进入或离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前提是他们持有有效或已过期不超过五年的荷兰国民护照,有效的海员工资簿(Monsterboekje)或荷兰王国的有效旅游卡(Toeristenkaart)。本协议还应适用于柏林国土,条件是:(a)临时身份证(代表个人身份的个人身份证)和儿童身份证带有德国国民身份证的带有柏林照片的身份证明书(Kinderlichtbildbescheinigung)应被视为等同于身份证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实体卡我谨提及两国政府最近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荷兰王国之间缔结的关于废除护照和签证的协定而进行的谈判要求。特别是,任何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从事有酬职业的人应被要求向德国边防官员出示证明,以证明他应获得外国人控制办公室的居留许可,并且任何进入荷兰王国的人都应按要求向荷兰边防官员出示证明他拥有足够的支持手段或能够通过合法工作获得这种支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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