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第14号条例,关于车辆在安全带固定装置上的批准的统一规定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机动车
登记号码:4789
签署年份:1970-04-01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亚美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欧洲共同体,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黑山共和国,荷兰,新西兰,无,挪威,巴基斯坦,波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俄语,法语,英语
贷款的收益也可用于支付执行韩国发展计划所需的丹麦服务,特别是在项目实施,建立或设施或建筑物建设期间的投资前研究,项目准备和咨询服务。 ,以及使用该贷款创建的企业启动所需的技术和行政协助。该贷款的收益也可以用于偿还贷款。执行印尼发展计划(尤其是针对印尼-在项目执行,设施或建筑物的安装或建造过程中的投资研究,项目准备和咨询服务,以及使用Prt.27创建的企业启动过程中所需的技术和行政协助。 e)((关税u003e指运输旅客和货物所收取的价格及其适用条件,包括所收取的佣金以及机构和其他辅助服务所施加的条件,但不包括与之相关的付款和条件缔约一方指定公司运输国际服务邮件及其在船上的常规设备,燃料和润滑油以及船上用品(包括食品,饮料和供应品),烟草,应不受所有海关的约束关税,检查费用和其他类似税费,一经运抵缔约另一方领土,条件是所述设备,燃料,润滑油和物品在飞机上一直保留在飞机上,直到将其重新出口或在本协定的这一部分使用为止在该领土上空飞行的路线。缔约一方的指定应适用于进出另一方领土的运输,并应以合理的费率确定,并适当考虑所有相关的评估因素,特别是运营成本,实现正常利润,服务其他公司在同一路线上收取的特征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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