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第95号条例。关于在发生侧面碰撞时批准车辆以保护乘员的统一规定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机动车
登记号码:4789
签署年份:1995-07-06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亚美尼亚,澳大利亚,白俄罗斯,比利时,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欧洲共同体,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日本,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荷兰,尼日利亚,无,巴基斯坦,波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土耳其,乌克兰,英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缔约双方指定运输公司提供的商定服务将不会合理地关注公众在指定路线上的运输需求,而其主要目标是在系数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服务:合理的负载,足够的容量以满足当前的需求,以及对已经任命航空运输公司的缔约方的领土与运输的最后目的地国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运输的合理预测。缔约方之一的航空当局,从或就在航线上经营协定服务的航空器的任何指定人员或运输公司授予的上述第1款所指的专利,证书或执照的条件附件中的规定,允许偏离以下标准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减损已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可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要求与第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进行磋商,以便确保缔约各方可以接受有关惯例。缔约一方同意遵守缔约另一方针对其领土内相互间的安全规定,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对飞机的保护和对旅客的检查,在登机或装货之前和期间,机组人员,随身行李,货物(包括行李)和船舶的存放地,缔约双方应按照《关于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的犯罪的公约》和某些其他行为的规定》行事。 19631年9月14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捕获飞机的公约》,于19702年9月14日在蒙特利尔签署, 19713年,以及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多边协议,对两个缔约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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