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业务和执行人员的协议。 1959年3月28日在喀土穆签名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执行机构
登记号码:4719
签署年份:1959-03-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苏丹,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或任何官员因服务条件而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执,均可由政府或有关官员转交联合国,联合国应利用其good旋协助他们达成协议。联合国与军官之间的关系应在联合国可与这些军官订立的合同中加以规定。联合国承诺在其可用的财政资源范围内,为成功实施提供必要的行政设施本协定的规定,具体包括支付津贴和津贴,以适当地补充政府根据本协定第四条第1款支付给官员的薪金,并应要求,以不适用的货币进行支付。政府,并安排官员,其家人或家人在苏丹境外旅行和运输在执行前款的前提下,但不限制其一般性或第一条第1款最后一句的一般性,政府与军官订立的任何协议均应体现具体的规定。规定该人员不得执行任何与其特殊国际地位或联合国宗旨不符的职能。根据本协定提供的人员应具备执行业务,行政或管理职能的能力,包括培训,或政府(如果得到联合国和政府的同意)在其他公众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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