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1958年6月16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4700
签署年份:1959-03-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日本*,英国
保管国家:日本
文本语种:日语,英语
(4)根据本条第(2)或(3)款终止本协定后,联合王国政府可要求终止根据本协定订立的合同,并要求退还任何燃料或其他特殊核能根据本协定向日本提供的材料,但须向返还该燃料或其他特殊核材料的人(包括日本政府)付款,其金额应等于该燃料或其他特殊核材料按当时价格计算的价值。 (a)联合王国政府应享有以下权利,以确保根据本协定提供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或任何易裂变产品仅被用于和平目的:设计和设施的设计,包括核反应堆,应提供给日本政府或日本政府管辖下的人员o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材料或作为副产品回收或生产的任何特殊可裂变材料,均应加以使用或处理,并仅从确保不会进一步用于任何军事目的,并允许其有效实施本协议的规定(2)直到相关保障措施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之前,如果违反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或第六条的规定,或者日本政府未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则联合王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呼吁日本政府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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