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的条约(含议定书)。 1958年7月15日在莫斯科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民事,司法事项,家庭事务,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4656
签署年份:1959-02-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匈牙利,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匈牙利语
缔约任何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公民免于支付法律费用和印花税,应有权推迟支付印花税,并应在相同条件和相同条件下享受免费法律援助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主管当局根据第1款通知了本国公民的死亡,则得知其继承人在本国领土内或国外存在或未在通知中提及的遗赠者或得知死者遗留遗嘱的,应将其通知另一方的主管当局。如果缔约双方均不迟于该通知的一年发出本条约的终止通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时,该条约应无限期有效,并应一直有效,直至任一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发出提前一年的终止通知。如果孩子是缔约一方的公民,而领养人是另一方的公民,则领养应征得孩子的同意,前提是他所在缔约方的法律规定公民,并经其当事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该当事方的公共主管当局同意。应承认缔约一方法院关于解散,废除,宣告无效或确立婚姻存在的最终法令在另一方领土内,无需进一步诉讼,但条件是该法令生效时,配偶中至少有一位是该国公民,其法院宣告该方,并且该法令与先前的最终法令不冲突另一方法院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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