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各方同意不诉诸该委员会,或者如果不存在该委员会,则争端应转交给特别调解委员会,由当事方在自该日起三个月内成立。如果另一方中的一方提出此要求,则在一方提出另一方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提出仲裁庭成员的提名组成仲裁庭的话,应由当事国之间达成协议选择的第三国政府或在三个月内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交由国际法院院长委托进行必要提名的任务。缔约一方接受该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第四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但可以保留,或对其进行任何保留。因此,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的前提下,缔约方可以通过简单的声明对本公约作出相同的保留。当事方的法律属于其司法或行政当局的职权范围之内,当事方可以反对通过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将争端提交解决,直到宣布具有最终效力的决定为止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未能履行国际法院第2条的决定或仲裁庭的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当事方应该争端可诉诸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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