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和领事雇员可以拒绝在接受国法院或当局关于与其公务有关的事项上作证,也可以拒绝出示正式信件,或者接受国法院或当局考虑这些文件。无法履行公务的,派遣国可授权其外交使团官员或领事官员临时负责领事馆,有关授权的通知应事先通知接受国的有关当局。损害赔偿时,领事可向船舶,船员和乘客提供一切协助,并可采取措施确保对货物的保护和船舶的修理,或要求接收国当局采取这种措施。作为派遣国公民的领事和领事雇员不受收款方的管辖领事可要求派遣国船舶的船长和船员提供有关船舶,货物,航行中发生的事件以及船舶目的地的信息,并检查船只的文件,并方便船只的进出。...
领事公约。 1958年1月21日在华沙签署pdf预览版领事公约。 1958年1月21日在华沙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