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政府与联合国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之间的协定,其中规定了该委员会总部在智利的运作条件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总部(组织),拉丁美洲,经济事项,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4541
签署年份:1958-10-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智利,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e)除可能适用于智利的CEPAL活动的正常停止及其资产清算的条款外,本公约以及政府与CEPAL在其职权范围内缔结的任何其他协定均应适用在缔约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当事方决定退出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生效。CEPAL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或任何其他协定或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问题CEPAL总部或CEPAL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按照《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八条第30条规定的程序解决。官方通告中的第13条第7条第7款规定的公民身份证明书,以及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按原先的规定办理的通行证。 1957年7月12日在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之间在哥本哈根签署的北欧国家边界规定了该地区的共同政策原则,从9月15日起将取消重新签发签证。 1958年,持有真正国民旅行证件的芬兰非移民美国公民的签证要求,即其逗留的期限或持续时间,该工人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的受害者在缔约方领土以外的缔约方之一的领土内就本公约第1条(ah)款所定义的就业而言,其法律适用于她的她有权获得实物福利,并享有除年金以外的现金定期福利,就好像发生了事故或职业病一样在适用其法律的缔约方领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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