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1958年7月18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4532
签署年份:1958-09-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葡萄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英语
(1)除第三方的权利外,还应遵守任一缔约方根据任何国际协议承担的义务,以及在英国,葡萄牙,管理局和政府中有效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许可要求葡萄牙将相互提供有关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未分类研究信息,这些信息与接收该信息的缔约方所在国的当前或任何计划的原子能计划有关,并且正在或将来可能在缔约另一方的处置。在每一特定情况下,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并缔约另一方法律所要求的缔约双方的同意,才能传输信息,提供材料和设备以及提供服务在一个缔约方的管辖范围内的人在本协定的范围内在对方的管辖权范围内,直到相关保障措施应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或欧洲核能机构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为止,葡萄牙政府承诺确保(a)管理局提供的任何可能需要进行化学处理的燃料均应按每种情况下商定的价格交付管理局进行处理,或在管理局批准的设施中进行处理,因为缔约双方有意交换信息并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仅用于促进和发展原子能的和平利用,缔约双方应相互协商,以确定在哪些方面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希望对原子能机构提供的控制和保障进行安排。本协议,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或欧洲核能公司管理在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框架内成立的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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