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第6条,该协定自1957年8月21日在瑞士和奥地利之间生效,即第二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对于在该日期之后交存批准书的每个国家,该协定应于三个日期生效。 (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还应将本协定根据本款规定生效的日期通知欧洲民用航空会议主席和成员国第6条第1款,考虑到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起草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私人和商用飞机在不定期飞行中穿越领土的非定期航班的国际移动该公约的缔约国并为非交通目的而停在该公约中是令人满意的。(1)缔约国同意为下列目的自由地将本协定第1条所指的飞机允许进入其各自的领土:在没有实施《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承接或释放交通,而此类飞机从事下列活动:(a)为满足人道主义或紧急需要而飞行(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和日期通知欧洲民用航空会议主席和所有成员国:...
欧洲非定期航空服务商业权利多边协定。pdf预览版欧洲非定期航空服务商业权利多边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