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合作协定(与议定书)。 1956年10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文化事务
登记号码:4457
签署年份:1958-07-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挪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挪威语
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完成继承手续后,如果动产或出售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属于其住所或住所在另一方领土内的继承人,则上述货物或出售的收益应移交给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使馆,条件是:。另一方,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第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使团,并向其提供以下信息:被告人只能在准予该异议的可否受理或案情实质的法院上提起异议,被告人只能在继承人,其继承人的住所或住所,继承的重要性和价值以及遗嘱的存在方面进行处置。判决批准的索赔要求缔约方的立法缔约一方司法机关可应居住在该领土领土内的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布另一方国民失踪或去世,或宣布其死亡。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希望加强和进一步发展将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人民团结在一起的兄弟般友谊的纽带,并且其利益和利益均基于该党的立法。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共和国和人民高度重视这一领域的合作,建立法律关系,决定缔结一项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项司法互助的条约,并为此指定了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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