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协定,以促进出于防御目的的专利权和技术信息的交换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息,专利权,军事事项
登记号码:4446
签署年份:1958-07-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当一个缔约国政府为防御目的向另一国提供技术信息时,除非另有规定,接受国政府应将提供的技术信息仅作为信息提供,并尽最大努力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处理该信息。当一个缔约国为另一方政府的抗辩目的提供的技术信息披露了一项发明,而该发明是该国持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主题时,可能会损害其所有者获得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法定保护的权利。在原籍国保密的情况下,受援国政府将在其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对将要在受援国中提出的相应专利申请给予类似的待遇。第五条(a)当一个缔约方拥有一项发明时另一缔约国政府将政府用于国防目的,这种使用应在两国政府对本发明的专有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任何私人所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另一国政府不承担任何费用。应要求,每一缔约国政府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物资。为实现以下目的而需要的所有必要信息和其他协助:(a)向拥有可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信息的所有者提供保护和保留他在技术信息中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的机会(li)向缔约各国政府,无论是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来补救两国关于为国防目的而提供的技术信息的赔偿或其他方面的法律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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