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的条约。 1957年11月28日在柏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民事,家庭事务,法律事项,刑事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4419
签署年份:1958-07-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德语
a)如果任一国政府停止给予第三国最惠国待遇,使第三国从加拿大向洪都拉斯转运货物,反之亦然,或采取不违反规定的措施该协议的另一方政府将认为该协议倾向于取消本协议或损害其目标,将采取这种措施的政府将考虑另一国政府可能提出并将提供的意见和建议。为使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有必要进行协商(b)各国政府对提出的意见给予同情考虑,并可以就海关规定的适用,交换控制,数量限制向另一国政府介绍并强加,遵守海关手续。以及与保护人类或动物生命或健康,植物保护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或与适用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并应要求提供给另一国政府,必要的便利,以进行有关这些问题的协商。当居住在政府缔约方领土的一部分内的人死亡时,与以下任何类别的财产有关的任何合法或平等权利或利益的所在地,税收目的,构成该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被视为构成该人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在其去世后已经演变或被认为已经演变,为了执行职责的目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抵免的目的根据第五条的条款授予的许可,应完全根据以下规则确定,但在上述规则未涵盖的情况下,为此目的,应根据缔约国另一方领土上现行的法律,确定这种权利或利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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