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互保护发明专利优先权的协议。 1956年8月30日在渥太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专利权
登记号码:4413
签署年份:1958-07-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印度
保管国家:加拿大
文本语种:英语
a)如果任一国政府停止给予第三国最惠国待遇,使第三国从加拿大向洪都拉斯转运货物,反之亦然,或采取不违反规定的措施该协议的另一方政府将认为它倾向于取消本协议或损害其目标,本应采取这种措施的政府将考虑另一国政府可能提出并将提供的意见和建议。为使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有必要进行协商(b)各国政府对提出的意见给予同情考虑,并可以就海关条例的适用,外汇管制,数量限制向另一国政府介绍并强加,遵守海关手续。以及与保护人类或动物生命或健康,植物保护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或与适用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并应要求提供给另一国政府,必要的便利,以进行有关这些问题的协商。当居住在政府缔约方领土的一部分内的人死亡时,与以下任何类别的财产有关的任何合法或平等权利或利益的所在地,税收目的,构成该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被视为构成该人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在其去世后已经演变或被认为已经演变,为了执行职责和必须考虑到抵免而必须根据第五条的条款授予的许可,应完全根据以下规则确定,但在上述规则未涵盖的情况下,为此目的,应根据在另一缔约国政府领土内有效的法律,确定这种权利或利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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