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卢森堡大公国应给予荷兰比1957年1月9日的《比利时-荷兰协定》所规定的待遇更优惠的待遇,则大公国当局应在比利时和卢森堡政府未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措施。在比荷卢三国框架内达成一项共同协议之前,卢森堡大公国应给予荷兰不少于比利时-荷兰9项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的待遇。 1957年1月,在比利时制造,制备或从第三国进口到比利时的药品的销售应在大公国领土内获得批准,并且不受1957年9月23日卢森堡部长令的规定的限制。在卢森堡制造或制备或从卢森堡进口的药品的分类第三国应在比利时领土内获得授权,并应不受1955年8月20日《比利时皇家法令》第11条的规定。应有关公司的要求,各自的主管部门应通过共同协议并在两天内几个月,确定可以根据本协议再次允许公司受益的日期。...
药品贸易协定。 1958年3月28日在卢森堡签署pdf预览版药品贸易协定。 1958年3月28日在卢森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