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的条约。 1957年12月16日在平壤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家庭事务,法律事项,刑事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4349
签署年份:1958-05-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朝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韩语
限制《借款条例》第01条的规定:i)借款人的股东必须已经采取了使借款人的组织章程细则或这些条款更动的措施,以使银行满意,这对于增强借款人的董事是必不可少的。为有效授权本协议的签订或代表借款人批准并有效地采用该协议,ii)借款人的董事应已有效授权本协议的签订或代表借款人有效地批准并采用了该协议, iii)须获得借款人并代表借款人签署,批准和通过该必要协议的所有同意书。借款条例受到限制:i)借款人的股东必须已取得并满足以下条件:世行,对借款人章程的修改措施或与这些章程相符的措施应予以终止。授权借款人的董事代表借款人批准并有效通过本协议的必要条件; ii)借款人的董事应已经代表借款人有效地批准并采用了本协议,并且(iii)所有必要的同意当贷款和债券的所有本金和应得的保费(视情况而定)到期时,应取得借款人并代表借款人的有效签字,批准和通过。贷款和将被要求偿还贷款的所有债券(视情况而定),以及应支付给债券的所有应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贷款,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及其对各方产生的所有义务应立即失效; b)借款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确保其他各方,包括竞赛必须这样做,以便所有与商品和资产有关的抵押(抵押),留置权,质押,没有财产的抵押和担保,这些抵押和抵押必须具有假设或特权,或者根据或借助于信托契据进行转换在考虑到银行合理要求的条件下终止或修改,以赋予该假设和信托契约所赋予的特权,即按担保财产和资产的担保顺序排列的第一位,仅受第5段规定或授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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