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双重国籍的人的国籍的公约。 1957年12月16日在平壤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国籍,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4269
签署年份:1958-03-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朝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韩语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在兽医医学的所有领域中发展和加强合作,以保护其领土免受动物流行病的危害并避免由其引起的对公共健康的威胁人类和动物共有的疾病,以及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商业关系,已决定缔结本协定,并代表其全权代表为此指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阁下,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之间的旅游贸易,过境和商人往来,荷兰王国王国希望尽可能加强与智利共和国的联系,以实现互惠,授权进入和离开荷兰,没有公平的义务针对希望在该国停留最多90天的智利国民尽管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之间的经济联盟以配对花的互惠自由为前提,但鉴于条件不平等,从1954年10月1日开始的过渡时期,对产品生产和贸易的限制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是对1950年10月20日至21日《议定书》注释中规定的暂时克减。通知阁下,智利政府将根据对等基础,根据互惠原则,向荷兰公民提供这些便利,阁下的照会和本答复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该问题将在当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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