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废除中国的域外权利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条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边疆,争端解决
登记号码:95
签署年份:1948-04-05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中国*
保管国家:中国
文本语种:法语,中文
同时,他将提交一份小册子或居留证,其中包含有关被保险人及其15岁以下子女的姓,名和出生日期,被保险人的职业,疾病名称的信息。他在档案移交时是其成员的基金(补充疾病基金),即紧接移交前的一段期间,他将不间断地在上述疾病基金(补充疾病基金)中注册,或可能是,本协议涵盖的另一种疾病基金(补充疾病基金),以原始基金为其提供保险的每日津贴金额,以及(如适用)他在当前期间将获得疾病津贴的时期。年和前两个日历年,以及疾病的性质c)本附件A所列k航空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航空器获授权经营附件中所述航线和服务的缔约方的航空运输公司的民用飞机上仍留有的绳索,燃料,润滑油,备件,正常设备和船上用品,应在到达目的地国领土时到达另一缔约方或其离开该领土时,即使这些飞机在上述领土上飞行期间使用或消耗了此类供应品,也免征关税,检查费用或其他类似关税。航空货物应按照在每一缔约方领土内进出,停留和离开的法律和法规,亲自或通过代表自己并代表自己的帐户的第三方遵守乘客,机组人员或货物,例如适用于入境,休假手续,移民,护照,海关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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