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邮寄协议(带有执行条例)。 1957年3月16日在蒙罗维亚和1957年5月9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邮政服务
登记号码:4228
签署年份:1958-03-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利比里亚,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当发件人或收件人的请求将原产于一个国家并准备在另一国交付的已保险包裹从该国转发到第三国或交还第三国时,有权要求赔偿的一方在在原目的地国将包裹转送或归还后发生的损失,裂痕或损坏的情况下,只能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损失,裂痕的国家/地区的主管机关,或损害发生了付款同意书,或者该主管机关有义务按照与直接转发或退货直接相关的主管机关之间达成的协议进行付款。(b)如果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失或损坏,尽管主管机关可以即使在该国主管部门为下列情况服务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选择并且在不诉诸另一主管机关的情况下,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赔偿。发生损失或损坏的情况表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也就是说,上述(a)和(b)中提到的费用适用于包裹,但是在有关的第三国拒绝承担这些费用的情况下,因为无法从收件人或发件人处收取这些费用(视情况而定)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应将其退回原产国。应发件人或收件人的要求,也可以将包裹转寄给被保险人,但不得将其投递或退回另一个国家。被保险包裹应当与装有普通包裹的分开装在分开的麻袋中,装有被保险包裹的麻袋的标签上应标有字母“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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